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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

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莆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莆田市教育局

2018418

 

莆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1813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18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规定范围内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工作。为稳步推进注册制度,做好这项涉及教师个人利益的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规定条例,特制定该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逐步建立起与教师人事管理相结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师管理新机制,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定期注册的对象

(一)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须签订聘用合同,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三)全市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以上人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工作规划及流程

(一)注册工作规划

为稳步推进我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工作部署,从2018年起,全市开展首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在2018年实现完成不少于30%注册率,2019年完成不少于80%注册率,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中小学教师首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前期已开展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秀屿区,按照省厅文件规定范围全面实施定期注册)。考虑各地教师队伍人数的实际情况,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注册进度安排可自行作出调整。

(二)注册工作流程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依据福建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定期注册工作包括七个环节,即准备阶段、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审核、初审、复核、终审、注册。

1.准备阶段(2018年完成)

1)宣传学习

做好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宣传的工作。通过会议、培训、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和本方案等有关政策文件,让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准备,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2)调查摸底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今年之内完成对本地区定期注册范围内所有注册对象持证任教情况的摸底工作,统计首次注册人数,了解“低段高聘”、“科证不一”、“在教师岗无教师证”等情况的人员数量并限期进行整改,对于证书信息不规范或证书遗失的人员应督促其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补发、换发或更正重发。

2.申请人网上报名(不少于7个工作日)

1)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共八步)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后,注册系统生成PDF格式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材料提交。申请教师本人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字后附上相应申请材料交所在学校。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材料和之前已在岗位任教的教师申请办理注册要求不同,具体详见本《实施方案》第六条。

3.学校(现场)确认(不少于7个工作日)

1)现场确认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须如实提交申请注册材料。所在单位负责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逐一确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信息的完整性并签署确认意见,同时还需登录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

2)各校将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整理装袋,并在规定时间内(另文通知)将申报注册的材料及个人材料清单(以校为单位)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初审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在信息系统中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市教育局复核。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继续遵循县区初审意见;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注册结论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5.复核

市教育局负责对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复核,并将审核意见通过系统报省教育厅(福建省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6.终审

省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终审,并将终审结论依行政程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并发放注册贴。

7.注册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的两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注册机构意见”栏中分别加盖注册结论章,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粘贴“注册贴”,另一份按照人事权限由区教育局归档保存。同时将注册结论填报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四、定期注册的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暂缓注册”三种。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年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与注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所持证书与任教学段、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或持有多本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按如下办法注册:

1.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相应学段或岗位任教,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给予暂缓注册;

2.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给予注册;

3.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五、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中小学教师申请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注册的对象为初次聘用的中小学教师及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其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不同。具体如下: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师德表现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准,由学校对申请人的师德表现作出评定,填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表现鉴定表》,师德表现实行“一票否决”。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教师队伍建设领域一项重要改革,是探索教师退出机制、畅通教师队伍“出口关”的有效途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衔接、解释和宣传工作,避免增加教师负担,确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规范管理,严肃纪律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有关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根据《莆田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严格按照注册权限、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审核、注册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如在注册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加强管理,平稳推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注册对象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为保证定期注册合格率的稳定,首次注册后各注册对象所在的单位应加强后期管理,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科学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我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稳步推进。

八、其他事项

(一)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见附件3)精神办理。

(三)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务必于4月底前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上报至我局人事与师资管理科。联系人:陈冰尔,电话:26846822683008,电子邮箱:cbe05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