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莆田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发挥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移风易俗,推动形成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决定在全市实行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市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退休人员不在此列。 二、报告范围 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的婚事、生日、寿宴、升学、乔迁等喜庆事宜;为直系亲属操办丧葬事宜。 三、报告内容及程序 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即“事前报告”、“作出承诺”和“事后报告”。 1.事前报告。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前10个工作日,填报《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详见附件1),如实报告操办事项、时间、地点、邀请对象、邀请人数等情况。 2.作出承诺。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就遵守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相关纪律要求作出如下承诺: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移风易俗,做到“八个不”,即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上的影响操办;不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不收送高价彩礼;不使用公产、公物、公车以及安排下属协助操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3.事后报告。婚嫁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丧葬事宜操办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详见附件2),如实报告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及收受礼金等情况。 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中县处级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干部,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责任追究 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 各县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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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